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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科技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场馆管理中心)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师生,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运动场所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体育场馆功能定位为:服务学校和师生,促进学校体育事业发展和大学生素质教育;合理利用资源,向社会适度开放,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模式为:成立体育场馆专门机构——“北京科技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管理机构对体育场馆进行管理,场馆实行主任负责制;在服务学校的前提下对外经营,体育馆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体育场馆的运营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各项软硬件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成为健康文明、环境舒适、设施一流、服务周到的体育教学训练、师生员工健身、大型活动场所。

二、人事管理

第四条 设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专门机构,为学校直属单位,设主任一名。

第五条 场馆主任、财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其余员工按照北京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六条 场馆管理中心下设场馆管理部、设备运行部、物业管理部、市场服务部等部门。在场馆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场馆管理中心各类岗位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定编定岗,建立健全各类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组织、规划、执行、追踪、培训、奖惩的人事管理流程。

第八条 场馆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学校编制人员由学校考核,其余员工由场馆管理中心考核。考核过程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监督。

三、财务管理

第九条 体育馆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条 体育馆实行独立核算,由财务处委派会计专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场馆管理中心应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体育馆实行全成本核算,人、财、物的使用应统筹安排,最大限度节约成本。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各类运营项目定价以设备折旧费、运营成本实际支出、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为基准,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对校内学生、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市场定价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四、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场馆管理中心所有资产均为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场馆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和保值。

第十六条 对体育场馆资产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准确、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场馆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根据场馆管理中心工作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十八条 场馆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类别、用途设置专职管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建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 场馆资产的利用方式,包括各类运动项目的开设、房间使用及其经营形式,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主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场馆管理中心要保障学校体育教学及运动队训练的场地需求。体育场和体育馆馆内体育教学、训练的课程与时间由场馆管理中心与体育部共同协商确定,报主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场馆管理中心要保障学校例行性大型活动的举行。学校例行性大型活动使用体育场、体育馆的次数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场馆管理中心共同协商确定并基本固定。如有临时性大型活动必须使用体育场馆,须经主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按《北京科技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如需报北京市相关行政单位审批的,必须持有北京市相关行政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性大型活动的举办,经场馆管理中心同意并签订场馆使用协议,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举行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大型活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场馆管理中心原则上只提供场地以及与场馆运行相关的各项配合服务。

第二十四条 体育馆在保障学校使用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市场化运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各类健身项目和其他经营项目,向校内外有偿开放。

第二十五条 除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体育场馆均应按照场馆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在运营过程中,要维护好场馆各类设备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为各类群体创造良好的健身环境。

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场馆管理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场馆主任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场馆管理中心要确保各类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场馆管理中心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门卫检查。消防中控室按规定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场馆管理中心须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针对场馆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北京科技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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